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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开发区佳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与崔庆华拖欠货款纠纷上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12:05)    点击:247

  大庆开发区佳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与崔庆华拖欠货款纠纷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开发区佳庆公司清理小组,所在地址大庆开发区。

  负责人刘飞,系清欠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仁,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开发区佳庆公司副经理,住大庆开发区建设路8号。

  委托代理人李凤升,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崔庆华,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昆仑公司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小区。

  上诉人大庆开发区佳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以下简称佳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庆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经初字第 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广仁、李凤升和被上诉人崔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木材换楼房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原告用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木材 237.50立方米,换被告在开发区佳庆综合楼三单元100平方米住宅楼一户,互相交换签字生效。双方在履行中,被告在原告处只拉走木材13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8 400.00元,并于1998年8月1日出具收条一张。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就买卖木材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在交换数量上也无分歧,故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因被告只拉走木材135立方米,没有达到协议中的数量,故楼房没有交付给原告。因双方未完成以物易物的交换,所以协议未生效,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及滞纳金。因原告不能证明曾在1998年年底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所以其滞纳金从被告方认可的2000年7月20日起计算,遂判决被告崔庆华给付原告佳庆公司木材款108 400 .00元,支付该款滞纳金4 899.68元,案件受理费3 784.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后,原告佳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起算日期应从1998年8月1日崔庆华取走木材之日起计算,要求依法改判。被告崔庆华未作答辩。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何日起计算。

  针对此争议焦点,上诉人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要证明1998年8月1日晚拉完木材被上诉人就变更协议,不要求以物易物。第一位证人张广富称不知道有协议,但知道当晚吃饭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房子钥匙,被上诉人说木头不拉了,折算一下给钱。第二位证人高德福称当晚吃饭时,张广仁与崔庆华谈算帐的问题,崔庆华说过几天算,房子钥匙先不交。被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对此争议焦点未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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