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释放被告人申请书
编辑删除转载 2015-10-31 11:29:06
申请人:被告人张国勇的辩护人谢中开,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释放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225号案被告人张国勇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国勇及该案另外一个被告人何某触犯贩毒、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公诉号为深宝检公二刑(2015)1225号。2015年5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本律师、公诉人到庭参加开庭,当庭开完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即在2015年8月12日之前,但法院至今即2015年10月31日尚未对该案进行宣判,已超过审理期限即法院审理期限已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对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但被告人张国勇至今还被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故本律师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释放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225号案被告人张国勇。请予批准。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被告人张国勇的辩护人:谢中开,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0-31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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